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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22-11-30 作者:

全市各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广泛动员广大职工投身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实践,有效汇聚起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职工群众力量,依法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就以下事项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三、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让我们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树牢底线思维,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长效机制,突出岗前培训和全员日常培训。发动职工,依靠职工,普遍开展“查隐患、促整改”活动,进一步提升职工事故防范意识、应急处置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维护职工生命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安阳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