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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应知应会

发表时间:2023-01-28 作者: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

宗教工作是一个关系党的执政前途和命运的全局性和战略性工作。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无论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要不断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充实时代内涵。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种宗教,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自觉抵御极端主义思潮影响。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极因素、忽视调动积极因素,也不能只注重调动积极因素、忽视抑制消极因素。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把宗教当做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要努力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二、宗教工作方针和有关政策

1.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宗教工作的有关论述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我国宗教的主要特征

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征。

3.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

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归根到底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巩固。

4.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5.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基本原则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6.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我国宗教,用中华优秀文化浸润我国宗教,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7.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基本要求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

8.坚持“导”的正确态度和主张

做好宗教工作,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现在宗教界、学术界、社会上乃至党员干部,对宗教问题都有一些不同态度。一是主张“放”,二是主张“收”,三是主张“导”。主张“放”和“收”都是不正确的,主张“导”是正确的。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如同大禹治水,管、控、调、疏等手段都可以用,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9.辩证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

宗教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重性,是一种积极性与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要通过引导、管理、服务等,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10.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

宗教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要把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11.正确认识、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

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国法大于教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人、属于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触犯法律法规,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12.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必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13.党处理同爱国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

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14.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些关系都要处理好。

15.处理好政府与宗教的关系

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

16.处理好国内不同宗教的关系

我国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国家不使用行政力量扶持或压制某种宗教,任何宗教不得超越其他宗教享有特殊地位。

17.处理好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的关系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我国宗教同外国宗教不存在隶属关系,我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18.处理好我国宗教与社会的关系

宗教是我国社会的一部分,社会要理性看待宗教,宗教必须顺应社会、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宗教不得干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19.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关系

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要加强团结、彼此尊重、和睦相处。

20.积极做好天主教工作

毫不动摇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保证天主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21.积极做好基督教工作

坚持疏堵结合、区别对待,把所有的基督教组织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允许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对一些有政治图谋、有境外渗透背景或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取缔。

22.积极做好伊斯兰教工作

要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不动摇,鼓励伊斯兰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继续深化中国化经学思想建设,深入阐发和弘扬爱国思想,宣扬平和、中道、宽容、与人为善等思想,自觉抵制极端思想。坚决制止“沙化”“阿化”和“清真”概念泛化,坚决取缔“达洼宣教”组织。

23.积极做好佛教道教工作

坚决制止佛教、道教商业化倾向,禁止在宗教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未经批准修建任何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宗教。加强教育引导,严格禁止教职人员直接参与商贸活动。对一些教职人员教风不正,甚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依法惩治。

24.和谐寺观教堂的基本标准

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

25.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建设标准

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提高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能力水平。

26.宗教教职人员培养标准

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

27.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对于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的,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通过宗教界上层人士及教徒家长做好规劝工作。对强迫少年儿童入教念经,影响正常教育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制止。

28.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

互联网要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坚决防范和打击网上非法传教、网上组织宗教活动、网上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网上炒作宗教热点问题、网上挑拔民族关系。

29.各级党委、政府在宗教工作中担负主体责任

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在宗教工作中负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30.完善宗教工作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党委要建立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和宗教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党委统战部门要在党委和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牵头抓总,协调相关方面和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宗教工作。

31.不允许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准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和繁荣文化为借口助长宗教热,对违规人员要追究责任。

32.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更不能传播和发展宗教。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信教群众占大多数的一些少数民族中,允许党员干部在不违背原则立场情况下,尊重和随顺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已成为风俗习惯的活动。